住建部发布关于印发《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(2022版)》的通知,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文件提出:各级住(zhu)房(fang)和城乡建设主管(guan)部门要把重大(da)风险隐患(huan)当成事故(gu)来对待(dai),将《判定标(biao)准》作为监(jian)管执法(fa)的重要依据。
各省(sheng)(sheng)、自治区住房(fang)和城(cheng)乡(xiang)建设(she)厅,直辖市住房(fang)和城(cheng)乡(xiang)建设(she)(管)委,新疆生产建设(she)兵团住房(fang)和城(cheng)乡(xiang)建设(she)局,山东省(sheng)(sheng)交(jiao)通运输(shu)厅:
现(xian)将(jiang)《房(fang)屋市政工(gong)程生(sheng)产安全(quan)重大事故隐患判(pan)定标准(zhun)(2022版)》(以下(xia)简称《判(pan)定标准(zhun)》)印发给(ji)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重大风险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,将《判定标准(zhun)》作为监管(guan)执法(fa)的重要(yao)依据,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依法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,准确判定、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。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,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,牢牢守住安全生产底线。
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22年4月19日(ri)
(此(ci)件公开发布)
第(di)一条 为(wei)准确认定、及时消除房(fang)屋建筑和(he)(he)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(sheng)产安(an)全重大事故(gu)(gu)隐(yin)患,有效防范(fan)和(he)(he)遏制(zhi)群死群伤事故(gu)(gu)发生(sheng),根据《中华人民(min)共和(he)(he)国(guo)建筑法(fa)》《中华人民(min)共和(he)(he)国(guo)安(an)全生(sheng)产法(fa)》《建设工程安(an)全生(sheng)产管理条例》等法(fa)律和(he)(he)行政法(fa)规(gui),制(zhi)定本标准。
第二条(tiao) 本标准所称(cheng)重(zhong)(zhong)大事故(gu)隐患,是指在房屋(wu)建(jian)筑(zhu)和市政基础设施工(gong)程(以下简称(cheng)房屋(wu)市政工(gong)程)施工(gong)过程中,存(cun)在的危害程度较大、可能(neng)导致群死群伤或(huo)造成重(zhong)(zhong)大经济(ji)损失的生(sheng)产安全事故(gu)隐患。
第(di)三条 本(ben)标(biao)准(zhun)适(shi)用于(yu)判定新建、扩建、改建、拆(chai)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产安(an)全重大事故隐患。
县级(ji)及以上(shang)人(ren)民政府(fu)住房(fang)和(he)城乡建设(she)主管部门和(he)施(shi)工(gong)安(an)全监(jian)督(du)(du)机构(gou)在监(jian)督(du)(du)检查过程(cheng)中(zhong)可依照本标准判定房(fang)屋市政工(gong)程(cheng)生产安(an)全重(zhong)大(da)事故隐患(huan)。
第四条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判(pan)定(ding)为重大事(shi)故隐患(huan):
(一)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;
(二)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(kao)核合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;
(三)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;
(四)危险性较大的(de)分部分项(xiang)工程(cheng)未(wei)编制、未(wei)审核(he)专(zhuan)项施(shi)工方案,或未(wei)按规(gui)定(ding)组织专家对“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”的专项施工方案进(jin)行论证(zheng)。
第(di)五条 基坑工(gong)程有(you)下(xia)列情形之一的,应判定为(wei)重大事故隐患(huan):
(一)对因基(ji)坑工(gong)程(cheng)施工(gong)可(ke)能造成损害的(de)毗邻(lin)重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,未采取专项(xiang)防护措施;
(二)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;
(三)深基坑施工未进行第(di)三方监测;
(四)有下(xia)列(lie)基坑坍(tan)塌(ta)风险预(yu)兆之一,且(qie)未及时处理(li):
1.支护结构或周边建筑物变形值超(chao)过设计(ji)变形控制(zhi)值(zhi);
2.基坑侧壁出现大量漏水(shui)、流土;
3.基坑底部出现管涌;
4.桩间土流失孔洞深(shen)度超过桩径。
第六条 模板工(gong)程有下列情(qing)形(xing)之一(yi)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(一)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(bu)满足设计要求;
(二)模板支架承受的施(shi)工荷载超(chao)过设计(ji)值;
(三)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、爬模爬升时,混凝土强度未(wei)达到设计或规范要求。
第七条 脚(jiao)手架(jia)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:
(一)脚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(zu)设(she)计(ji)要求(qiu);
(二)未设置(zhi)连(lian)墙件或(huo)连(lian)墙件整层缺失(shi);
(三)附着式升降脚手架(jia)未经(jing)验收合(he)格即投入(ru)使用;
(四)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的防倾覆、防坠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装置不符合设计要求(qiu)、失效、被人为拆除破(po)坏(huai);
(五)附着式升(sheng)降脚手架使用过程中架体悬臂高度大于架体高度的2/5或(huo)大于6米。
第八条(tiao) 起重机械及吊装工程有(you)下(xia)列情形(xing)之(zhi)一的(de),应(ying)判定为重大事(shi)故隐患:
(一)塔式起重机、施工升降机、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未(wei)经(jing)验收合(he)格即投入(ru)使用(yong),或未(wei)按规定办理(li)使用(yong)登记;
(二)塔(ta)式起(qi)重机独立(li)起升高度、附(fu)着(zhe)间距和最(zui)高附(fu)着(zhe)以上的最(zui)大(da)悬高及(ji)垂直度不符合(he)规(gui)范要求;
(三)施(shi)工升降机附着间(jian)距和(he)最高(gao)附着以(yi)上的(de)最大悬高(gao)及垂直度不(bu)符(fu)合规(gui)范要(yao)求;
(四)起重机械安装、拆卸、顶升加节以及附着前未(wei)对结构件、顶(ding)升机构和(he)附着装(zhuang)置以及(ji)高强度螺栓、销轴、定位板等连(lian)接件及(ji)安(an)全(quan)装(zhuang)置进行检(jian)查;
(五)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(quan)装(zhuang)置(zhi)不齐全(quan)、失效或者(zhe)被违规(gui)拆除、破(po)坏(huai);
(六)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超过定期检(jian)验有效期,标准节连接螺栓缺失或失效;
(七)建筑起重机械的地基(ji)基(ji)础承(cheng)载力和(he)变形(xing)不满足设计要求(qiu)。
第(di)九(jiu)条 高处作业有下(xia)列情(qing)形之一的,应判(pan)定为(wei)重(zhong)大事(shi)故(gu)隐(yin)患:
(一)钢结构、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地基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,钢结构、网架安装用支撑结构未按设计(ji)要求设置防(fang)倾(qing)覆(fu)装置;
(二)单榀钢桁架(屋架)安装时未采取(qu)防失稳措施;
(三)悬挑式操作平台的搁置点、拉结点、支撑点未设(she)置在(zai)稳(wen)定(ding)的(de)主(zhu)体结构上,且未做可靠(kao)连接。
第十条(tiao) 施工临时用电方面(mian),特殊作业环境(隧道、人防工程,高温、有导电灰尘、比较潮湿等作业环境)照明未按规定(ding)使用安全电压的(de),应判定为(wei)重大(da)事故隐患。
第十一条 有限(xian)空间作业(ye)有(you)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(huan):
(一)有限空间作业未履行“作业审批制度”,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,未执行“先通风、再检(jian)测(ce)、后作业”原(yuan)则;
(二)有限空间作业时现场未有专人负(fu)责监护工作(zuo)。
第十二条 拆(chai)除工程方面,拆除施工作业(ye)顺序不符合规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,应判定为重大事故(gu)隐患。
第十三条 暗挖(wa)工程有下列情(qing)形之一(yi)的(de),应判定为重大事(shi)故隐患:
(一)作业面带水施工未(wei)采(cai)取相关措施,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继续施工;
(二)施工时出现涌水、涌沙、局部坍塌,支(zhi)护(hu)结构扭曲变形或出(chu)现裂缝,且有不断增大趋势,未(wei)及时(shi)采取措(cuo)施。
第十四条(tiao) 使用危害程(cheng)度较大、可能导致(zhi)群(qun)死群(qun)伤或造(zao)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施(shi)工(gong)工(gong)艺、设备和材料,应判定(ding)为重(zhong)大事故隐患。
第(di)十五条 其(qi)他严重(zhong)(zhong)(zhong)违(wei)反(fan)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法(fa)律法(fa)规(gui)、部门规(gui)章及强制(zhi)性标准,且(qie)存在(zai)危(wei)害程度较大、可(ke)能(neng)导(dao)致群死群伤或造成(cheng)重(zhong)(zhong)(zhong)大经济(ji)损失的现实危(wei)险,应判定为重(zhong)(zhong)(zhong)大事(shi)故隐患。
第十六条 本(ben)标准自(zi)发(fa)布(bu)之日起执行。
延伸阅读
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、岗位证书,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相关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,责令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,不准从(cong)事相关建筑活动。
(编者注: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吊(diao)销(xiao)执业资(zi)格证书,5年(nian)不予注册。此次将处罚标(biao)准大(da)大(da)提高(gao)!)
对企业(ye)责(ze)任人(ren)员,按《建(jian)设工(gong)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(li)》和事故调查结(jie)论进行处罚(fa)。
纳入(ru)“黑(hei)名单(dan)”进行惩戒(jie)。
根据《生(sheng)产安全事故(gu)报(bao)告和(he)调查处理条(tiao)例》,事故(gu)等级(ji)认定(ding)标准如下:
等(deng)级(ji) | 事故等级 | 死亡人数 | 重(zhong)伤(shang)人数 | 直接(jie)经济损失(shi) |
1 | 特别(bie)重(zhong)大(da) | 30以(yi)上(shang) | 100以上 | 1亿以上 |
2 | 重大(da) | 10~29 | 50~99 | 5000万以上~1亿以下 |
3 | 较(jiao)大 | 3~9 | 10~49 | 1000万以上~5000万以下(xia) |
4 | 一般(ban) | 1~2 | 1~9 | 1000万以下 |
一般事故:造成3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较大事故:造成3人(ren)以上10人以下死亡,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,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重大事故: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,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,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;
特别重大事故:造成30人以上死亡,或者100人以上重伤,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。
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
1、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。明确非法生产、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、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,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、经营、建设行为。
2、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。按照有关规定,《意见》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,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、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,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(qi)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(ting)产(chan)停(ting)业或停(ting)产(chan)停(ting)业整顿。
3、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。按照有关规定,《意见》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,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、3人重伤、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。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,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、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,各级法院、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“谁签字、谁批准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。
4、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。按照有关规定,《意见》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,实施联合惩戒,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。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,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,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;对(dui)重大以上事(shi)故负有责(ze)任(ren)的(de),终身不得(de)担任(ren)本行业(ye)(ye)企(qi)业(ye)(ye)的(de)主要负责(ze)人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(控股)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,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。
2020年(nian)5月(yue)7日,江苏(su)省住建厅发布的通知(zhi)。
自5月起,对事故责任企业
(二)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(zai)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。
(三)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,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停(ting)止在我省(sheng)投标资格。
(四)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,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停止(zhi)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(bu)少于3个月。
(五)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,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顶格处罚,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(六)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,暂扣安全生产考(kao)核合格证(zheng)1年;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,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,一律吊销安(an)全生产(chan)考(kao)核合格证。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(xing)(xing)信用分扣分,列入不(bu)良(liang)行(xing)(xing)为记录。
同时明确:
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,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。
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,对(dui)施工企业除(chu)按规定实施行政(zheng)处罚外,发(fa)生一般生产安全(quan)事故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,发生较(jiao)大事故(gu)的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(zi)格2年。
突出整治建设单位违(wei)法发(fa)包、肢解发(fa)包,指令施(shi)工(gong)企(qi)业抢工(gong)期(qi)、赶进度,未确保安全(quan)文(wen)明施工(gong)措施费用保障(zhang)到位等问题。
2021年(nian)4月12日,广(guang)东省(sheng)住建(jian)厅发布了《关于全(quan)面加强我省(sheng)房屋市政工程安全(quan)生(sheng)产(chan)工作(zuo)的若干意见(jian)(征求(qiu)意见(jian)稿)》。
凡发生亡人事故,暂停企业投标资格。一年内发(fa)生(sheng)过(guo)较大以上(shang)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(liang)起以上一般(ban)生产安全事故的,不(bu)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。
严惩事故责任主体:
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,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,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,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立即停止(zhi)投(tou)标(biao)资(zi)格不少于1个月;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(gu),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(tou)标资格不少(shao)于3个月。
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(shi)工企业,在(zai)申(shen)请资(zi)质时限制其(qi)告知承诺申(shen)请,对资(zi)质申(shen)请之日前一(yi)年内发生(sheng)过较大以上生(sheng)产安全事故(gu)或(huo)者发生(sheng)过两起以上一般生(sheng)产安全事故的(de),不予(yu)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。
对(dui)一般事故(gu)负有责任的注册执(zhi)业人(ren)员(yuan),责令停止执业1年;对较大(da)事故负(fu)有责任(ren)的,依法吊销注册(ce)执业证书,5年内不予注册(ce);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,终(zhong)身不予注册。
对一(yi)般(ban)事(shi)故负(fu)(fu)有责(ze)任(ren)的企业主要负(fu)(fu)责(ze)人(ren)(ren)、项目负(fu)(fu)责(ze)人(ren)(ren)、专(zhuan)职(zhi)安全管理人(ren)(ren)员(yuan),暂扣其安(an)全生(sheng)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;对较大及(ji)以上事(shi)故负有责(ze)任的,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(he)格(ge)证书,3年内不予考核。
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:
因(yin)发生质(zhi)量安(an)全违(wei)法违(wei)规行为、质(zhi)量安(an)全事故等被责(ze)令(ling)全面停工(gong)的工(gong)程项(xiang)目,对商品房工程项(xiang)目,要暂停该(gai)项目预售或房屋交(jiao)易合同网签备案(an);对(dui)非商品房工程项目,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(xiang)目一并纳入全面停(ting)工范围(wei)。
施工企业主体责任:
推(tui)行项目安全总监(jian)委(wei)派制和专职(zhi)安全员委(wei)派制等制度,充分赋(fu)予安全管理人员停工权(quan)、处罚权(quan)、越级直报权(quan)。严(yan)格落(luo)实岗(gang)前培训、班(ban)前交底制度,保(bao)证从业人员具备必(bi)要的安全生产知识,掌(zhang)握岗(gang)位操(cao)作(zuo)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(shi)。
相关责任主体职责:
建立健全监理(li)单(dan)位向行业主管部门(men)直(zhi)接报(bao)告制(zhi)度,定期书面(mian)报告(gao)安全监理情(qing)况。严格落实(shi)关(guan)(guan)键工序、关(guan)(guan)键部(bu)位施工作业监理旁站,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(kuang)。
上海市住建(jian)(jian)委印发《上海市建(jian)(jian)设工程生(sheng)产安(an)全事故行(xing)业调查办法(fa)(试(shi)行(xing))》。
工地凡发生事故,全面停工、暂停承揽业务、对项目经理/安全员扣证或吊销。自(zi)2021年1月1日(ri)起施(shi)行。
事故发生后,所在项目应全面(mian)停止施工。同项目一年内发生(sheng)2起死亡事(shi)故的,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(dang)延长。
行业调查期(qi)间(jian),对事故相关的总(zong)承(cheng)包单位(wei)、专(zhuan)业分包单位(wei)及监理单位(wei)暂停在沪承(cheng)接业务。
对发(fa)生一般(ban)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,暂(zan)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;发生(sheng)较(jiao)大及以上事故的(de),一(yi)律(lv)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,并对(dui)发生事故的项目经(jing)理和总监进(jin)行(xing)信用分(fen)扣分(fen),列入(ru)不良行(xing)为记录。
自事(shi)故(gu)发生之日起,取消事故项(xiang)目当年度各类评优(you)奖(jiang)励(li)资(zi)格,施工(gong)总承包及(ji)涉(she)事(shi)分包企(qi)业记(ji)入事(shi)故企(qi)业名(ming)单。事(shi)故企(qi)业名(ming)单中的(de)施工(gong)企(qi)业1年内发生2起(qi)及(ji)以上事(shi)故的(de),同时取(qu)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(ping)优奖(jiang)励资(zi)格(ge)。
2021年9月,西藏自治区(qu)住建(jian)厅(ting)发布关于切(qie)实加(jia)强(qiang)我区(qu)建(jian)筑(zhu)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和事(shi)故责任(ren)追究工作的(de)通知。明(ming)确:
对发(fa)生事(shi)故(gu)的相关责任(ren)企业一律暂扣企业安全生(sheng)产许可证,并按照法律法规顶格(ge)上限处罚。
对相关责任(ren)人员依法暂停或撤销(xiao)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(zhi)业(ye)资格、岗位证书,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(ru)。
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勘察、设(she)计、监理等(deng)单位有关注册(ce)执业人员,也要依法责令停(ting)止执(zhi)业直至(zhi)吊销相关注(zhu)册证书,不准(zhun)从事(shi)相关建筑(zhu)活(huo)动。
禁止未取得施(shi)工(gong)许可(ke)等(deng)建设手续开工(gong)建设。
住宅工程开工前,建设单(dan)位要公开(kai)工程规划许可、 施工许可、工程结构形式、设计使用年限、主要建筑材料、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工程质量安全承诺书。
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(dai)表人和(he)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(cheng)诺。
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,对存在证书挂靠(kao)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执业人员,依法给予暂扣、吊销(xiao)资格(ge)证书直至终身(shen)禁止执业的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