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(ge)省、自(zi)治区(qu)、直(zhi)辖市(shi)人民政府,国务院各(ge)部委(wei)、各(ge)直(zhi)属机(ji)构:
《必须招(zhao)标的基础设施(shi)和公(gong)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(ding)》已经国(guo)务院批准,现印发你们,请按照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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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发展改革委
2018年6月6日